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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主要职能
  法律法规赋予价格工作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:
  一是价格监测。监测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内的全市物价水平变化动态,分析、预测变化趋势,拟定全市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,研究宏观调控措施,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。 
  二是价格管理。对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,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,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和指定销售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定、调价管理。
  三是价格监督。监督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,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,清理查处各种乱收费,制止价格垄断、价格欺诈、牟取暴利、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,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;
  四是价格服务。对赃物、罚没物、交通事故车损等进行价格评估认证;对重要工农业生产成本进行调查,对住房、医药、教育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;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,开展价格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。

             管理权限
  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,主要对以下几类价格进行管理:
  (1)煤气、热力、公交、出租车、垃圾处理、县城供水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;
  (2)医院自制药剂价格;
  (3)部分交通运输价格;
  (4)部分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;
  (5)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和部分教育收费;
  (6)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;
  (7)指定销售商品和服务价格;
  (8)餐饮业价格规范等级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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